北京原江律师网

yuanjiang1999.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律师文萃 > 正文

赠与合同纠纷|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找北京

2012-01-04 00:14:39 来源:


赠与合同纠纷|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找北京

北京原江律师电话:18601201566,电话010-51286781

赠与合同纠纷|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找北京原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从而结束了我国关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立法空白。关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我国尽管有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合同法》对之规定得过为原则,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均没有对之作出任何解释,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就出现了许多对之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有何特殊性?” 、“这种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实践合同还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受赠人如何‘附义务’?”等,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试作探讨。

  一.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特殊的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根据受赠人是否附义务可分为普通的赠与合同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是《合同法》对普通的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普通的赠与合同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普通的赠与合同同买卖合同、互易合同一样,合同履行后发生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不同于借用合同和租赁合同。2、是单务、无偿合同。对于普通的赠与合同来说,一方面是单务合同,即仅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不负担任何义务;另一方面是无偿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互易合同等是有偿的。3、一般是实践合同。所谓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同时,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约定的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而普通的赠与合同大多数为实践合同,除非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合同法》颁布以前,在我国仅有关于普通的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关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如前所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对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赠与可以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可知,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它既不同于买卖、互易、租赁、借用等合同,也不同于普通的赠与合同。同普通的赠与合同相比,笔者认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应是双务合同;根据所附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又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另外,这种合同应是诺成合同。下面将重点论述这些内容。

  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否是双务、无偿和诺成合同?

  长期以来,在我国,赠与合同完全被看成是单务、无偿和实践合同。而《合同法》在立法的过程中注意到了这一点,打破常规,增加了关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规定,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已不同于普通的赠与合同,不能再简单地将之认定为单务、无偿和实践合同。

  1、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其中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前面所述的普通的赠与合同;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合同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笔者认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也是双务合同。一方面对于赠与人来说,负有将其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赠人的义务;另一方面,对于受赠人来说,也负有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赠与可以附义务”中的义务就是由受赠人履行的,无论这一义务是对赠与人(包括赠与人的近亲属)履行还是对第三人履行,受赠人都要按照赠与人的要求履行。(关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的“附义务”下文将详细论述。)总之,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应是双务合同。

  2、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根据所附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所谓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因此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来说,如果受赠人的义务是向赠与人(包括赠与人的近亲属)履行的,则这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就是有偿合同,即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不是无偿的,要向赠与人支付或多或少的代价,只不过受赠人的这一义务与赠与人的义务在量上不是等价有偿的而已。如甲与乙约定,甲赠与乙一套房子,但乙须帮甲介绍一份工作,这一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就是有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无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因此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来说,如果受赠人的义务不是向赠与人(包括赠与人的近亲属)履行的,则这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就是无偿合同。如甲与乙约定,甲赠与乙10万元人民币,但乙须用这笔钱办教育,这一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就是无偿合同。总之,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根据所附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必要条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其中诺成合同是指只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法》规定的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而实践合同如上所述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同时,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约定的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在《合同法》中,只有少数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如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和前面所述的大部分普通的赠与合同等。笔者认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应是诺成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一规定是针对普通的赠与合同而言的,也就是说,普通的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赠与人只有向受赠人交付赠与物后合同才能成立。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也就是在普通的赠与合同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而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来说,笔者认为,与上述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样也属于诺成合同。这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规定去理解。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这一规定,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只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就彼此权利和义务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或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则均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实践合同来说,不存在因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而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从这一点上讲,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一样,属于诺成合同,即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的赠与物有瑕疵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总之,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经济合同纠纷类:
北京市某建筑公司与江苏省XX市开发区管委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中铁工程总公司下属分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北京城建公司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
方某与北京海淀区建委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纠纷;
北京某担保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与王某典当纠纷案;
田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海淀区朱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夏某与赵某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XX服饰中心承揽合同纠纷;
朝阳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丰台区兴某等十五人与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房山区史某与袁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某报社与朝阳区北京某广告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
北京丰台某水暖经营部与保定某建筑公司供货合同纠纷案;
武汉市查某、长沙市沙某某、昆明市雷某等人与XXXX国际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侵权纠纷类:
北京某公司与香港维京唱片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石景山乐某与夏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丰台区钱某与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海淀区京某与吴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西城区张某与北京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朝阳区任某与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 债权债务纠纷类:
海淀区某建筑公司与北京某大学追索工程款案;
石景山区强某与国某某借款纠纷;
代理刘某某与杨某某欠款纠纷案;

大家都在看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