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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征地拆迁律师,潍坊征地拆迁律师,淄博征地拆迁律师

2012-01-03 23:46:26 来源:


枣庄征地拆迁律师,潍坊征地拆迁律师,淄博征地拆迁律师

中国148征地拆迁律师团北京原江律师为您提供各省最新的征地、拆迁标准,并根据多年来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案件的代理经验,向您传授如何甄别非法征地拆迁,作为被征地拆迁人如何应对非法征地拆迁,如何做到以不变应万变,何时主动出击,如何在这场博弈中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找到我你已经向成功迈进了一步枣庄征地拆迁律师,潍坊征地拆迁律师,淄博征地拆迁律师枣庄征地拆迁律师,潍坊征地拆迁律师,淄博征地拆迁律师
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
  第一,首次确定了“足额”的标准。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该“足额”标准并不是市场价值的“全额”补偿,因为农村土地不是完全市场化的,其真实的市场价值无法有效计算。所谓“足额”是指土地的成本价值,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而农村土地一旦开发为商业用地,其市场价值可能远远高于作为耕地使用时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枣庄征地拆迁律师,潍坊征地拆迁律师,淄博征地拆迁律师枣庄征地拆迁律师,潍坊征地拆迁律师,淄博征地拆迁律师

  第二,首次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补偿请求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该条款将征收补偿费的受益主体范围由传统的所有人扩张至用益物权人,为一善举。但不足之处在于,用益物权人依然不足以概括所有因征收、征用的受损害者,如现实中不动产的承租人,在投入巨额装修费用之后,往往因拆迁而血本无归,其利益补偿机制尚无规定,未免遗憾。枣庄征地拆迁律师,潍坊征地拆迁律师,淄博征地拆迁律师枣庄征地拆迁律师,潍坊征地拆迁律师,淄博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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